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
汽車駕駛人,在橋樑、隧道、圓環、障礙物對面、人行道、行人穿越道、快車道臨時停車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。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
汽車駕駛人轉彎時,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,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、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。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
汽車駕駛人轉彎時,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。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
汽車駕駛人轉彎時,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,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